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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广州市花都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简称“花都物协”(英文名:GUANGZHOU HUADU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HDPMA)(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广州市花都地区从事物业服务的经济组织(含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国内和外商在本区设立的物业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社会性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风尚。贯彻落实国务院、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市“物业管理办法”,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力推广市场、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物业服务模式;认真研究花都区物业服务行业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不断总结、提高、推广先进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方法;加强物业管理的宣传和信息交流,积极发挥协会在政府、企业与业主三者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维护物业服务行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州市花都地区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花都区国土屋管局的业务指导和花都区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州市花都区。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1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㈠宣传、贯彻物业管理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研究探讨有中国特色的物业服务模式及方法,开展物业服务行业的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等活动。代表会员参加政府的决策论证及有关活动,对行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㈡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物业服务发展的规划及管理措施,为会员单位开展多方面的业务指导,代表会员向政府反映物业管理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及要求,为会员单位及社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方面的咨询、项目策划、评估、代理招投标等服务;

        ㈢推行行业自律管理,监督和规范会员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调物业管理服务各方主体之间的矛盾,严肃处理会员单位违法违规及有损行业声誉、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服务中各方主体的正当权益;

        ㈣收集整理行业信息,组织行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举办各类技术业务培训及再教育,提高行业队伍素质及服务水平;

        ㈤组织开展全区物业管理服务巡查、评比活动,协助政府拟订行业服务标准,推进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市场秩序;

        ㈥建立信息网络,编纂有关刊物,宣传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信息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先进事迹、经验,扩大物业服务行业的社会影响;

        ㈦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单位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代理讼诉,为会员单位的正当行为提供支持;

        ㈧协助政府部门或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物业管理资质评定及物业管理质量评审活动;

        ㈨开展各种符合本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服务,兴办与本协会宗旨相适应的经济实体;

        ㈩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广州市花都地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经济组织,本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本会的章程;

        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㈢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并开展物业管理业务的单位。

    第十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由理事会或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即可成为本协会正式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㈡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㈢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㈣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本会章程;

        ㈡执行本会的决议;

        ㈢按规定交纳会费;

        ㈣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㈤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㈥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㈠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㈢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㈣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㈤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㈥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㈡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须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参会会员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㈢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㈣审议理事会对取消兼任理事会、兼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的提议;
        ㈤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㈥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㈦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㈧决定终止事宜;

        ㈨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㈡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㈢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㈣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㈤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㈥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㈦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会员的处分和除名,提议取消对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
        ㈧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㈨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㈩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㈠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㈡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㈢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㈣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㈡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秘书长任期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㈡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协会对外交流与协调及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㈣处理本会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㈢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㈣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㈤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㈥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㈠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㈡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㈢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㈤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秘书处应于会议召开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信息通知应到会人员,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出席。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理事会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提出新的会长候选人,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召开会员大会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书信、电邮等方式征求会员意见进行表决。新会长任期为上任会长未尽任期。

    第三十七条 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会成员(除会长外),由理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监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按照前两款产生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会员大会上追认表决未通过的,其资格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以及有关选举事项的其他会议,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㈠会费;
    ㈡捐赠;
      ㈢政府资助;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党建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文件精神,推进广州市花都区物业管理行业党建工作,加强党组织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展党员,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配合党的纪律。 

第五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广州市花都区物业管理行业中的战斗堡垒,基本职能是保障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广州市花都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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